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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签证] 由雇主担保申请并提供永久工作的美国EB-1B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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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选 发表于 2012-11-27 04:4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选 于 2012-11-27 04:48 编辑

由雇主担保申请并提供永久工作的美国EB-1B签证
EB-1B主要适用于杰出研究人员或教授,他们的申请一定要得到美国雇主支持,由美国雇主出面担保申请,以便他们可以通过这个渠道成为美国永久居民。这是EB-1B与EB-1A(杰出人才)或NIW(国家利益豁免)的重大区别之一。
在EB-1B申请中,申请人必须是外籍人士的美国雇主(一般为大学,研究机构,或符合条件的私人研究机构及私人公司等),而受益人才是外籍人士本人。由雇主担保申请就是这个意思。与此不同,EB-1A或NIW移民申请,不需要雇主支持,外籍人士可自己提出申请。所以,在EB-1A或NIW申请中,外籍人士既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
例如,美国中部一所X大学聘请张教授担任助理教授,并为张教授提出了EB-1B申请。在这个移民申请中,美国X大学是“申请人”,张教授是“受益人”。美国X大学为张教授担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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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选 发表于 2012-11-27 04:4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EB-1B申请中的另一个要求,就是外籍人士必须获得由美国雇主提供的永久性的工作。移民局曾为解释「永久工作」的定义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根据移民局解释,「永久工作」的定义是指「终身的,或者是不确定工作具体结束时间的职位,而且员工可以预期自己一直可以工作下去,除非被“有因解雇”(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根据移民局的定义,永久工作是指没有规定工作结束的具体时间的工作。兼职工作也可以视为是永久性的,只要这份兼职工作没有规定具体的结束时间。因此,一般说来,基本上所有的工作都可认为是永久工作。
有很多人一直问由不固定的研究资金支持的研究工作是否是永久工作。对此,移民局的解释是只要雇主在为这位外籍人士进行移民申请时表示这个工作将会持续收到资金支持,并且可以合理预期这个工作可以持续收到资金支持,那么这个工作就可以视为是「永久性」的。移民局也要求移民申请审查者们应该把外籍人士的工作的特殊情况和这份工作可以带来的收益考虑在内。如果一个研究性职位设定了一年的期限,但是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份工作将会超过一年,那么这份工作也可以视为是「永久性」的。
对于EB-1B申请的受益人来说,弄清楚谁能够正式为他/她的EB-1B申请提供永久工作承诺是非常重要的。对申请人为私人公司的雇主来说,通常由人事经理、副总裁,或者部门主管等负责签发永久工作承诺。
对于大学等雇主来说,这个问题就要复杂一些。移民局要求有人对整个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永久工作承诺负责。这样,没有官方赋予这项职责的教授或者管理人员就不能为EB-1B受益人提供永久工作承诺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由学院的院长或相关领导负责。
现在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的排期为「当前」,即意味着有移民名额可用,所以通过EB-1B进行移民申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张博士在美国中部一所大学担任助理教授,这份工作没有规定他的工作的具体结束时间,这样这份工作就可以认为是永久工作。但是如果张博士的工作是为期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员,那么这份工作就不能认为是永久工作,因为博士后研究员的工作是以两年为期,也就是说有具体的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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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发表于 2013-10-7 08: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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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 发表于 2014-2-24 09: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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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n 发表于 2014-6-21 05: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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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tu 发表于 2014-10-17 04: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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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 发表于 2014-12-14 10: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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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雪夜归人 发表于 2014-12-27 10: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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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s 发表于 2015-4-10 03: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謝謝,希望再接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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